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10 12:10) 点击:243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这里,但也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可以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在招聘广告、在规章制度、入职登记中明确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一旦出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上述证据来举证解除劳动关系。但录用条件除需具有“明确性” 之外,还应当具备条件本身的“合法性”。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销售岗位的员工时会将完成一定的任务作为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员工入职后,如果在试用期内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用人单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形式的录用条件是不合法的。因为绩效考核这一类的条件本身就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这些因素直接挂钩就随意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限,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末位淘汰制”的这种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催告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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