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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不服交通认定怎么办?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21 16:52)    点击:231

起诉后不服交通认定怎么办?

  到了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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