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顾问单位共存模式思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4 14:13) 点击:278 |
律师与顾问单位共存模式思考 法律顾问历来被视为律师传统业务手法。看看现实中这样的情景:与客户接触得不错,谈成了法律顾问,签了顾问合同,律师一次性收了若干律师费。客户开始找我们。他们总想“我一年交了那么多钱,不能白交,我得多用用律师”,于是隔三差五地找;而律师呢,老想“不就一年几万块钱吗,怎么老是麻烦我?”于是就能推就推。三番五次,客户和律师先前良好的感觉没有了,有的甚至心生怨艾。于是,第二年不再与律师签约了。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为什么?因为客户与律师双方心理都不平衡,一个觉得钱交得多,而律师用得少;一个觉得钱收的少,而被用得多。当一个事物不平衡的时候,破坏性局面自然出现. 我认为这就是一个因减法思维导致合作破裂的典型事例。律师的法律服务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往往律师会在思想中直接将其对应成等价的金钱,每次服务都是将顾问费减去相应的金钱,减到一定程度,“亏”的感觉就油然而生了,只有做的事少了,减去的钱少了,才会有“赚”的感觉。但既然做的事少了,客户肯定就有 “亏” 的感觉,客户都是做生意的,对“亏”与“赚”的感觉非常敏锐,自然感觉不舒服。最差的情况是双方都感觉“亏”了,那么合作终结也在情理之中了。因此,我在思考这种传统的服务方式是哪里有问题呢?上周我去中院办事,顺道带同事一起,在车上我们就聊到的法律顾问的话题。在顾问费这块,引起了我的注意。有些年纪大的律师,他们的顾问单位合作了十几年,当初顾问费是六千,现在还是六千,但现在一年到头老律师基本不会去顾问单位,就是每年收钱的时候会去下。这就是律师法律顾问服务的问题所在,律师和客户不是一条船上的蚂蚱。 在企业管理中,老板们都知道有个机制叫作股权奖励,简单说就是通过奖励股权将优秀的员工和自己绑定到一起。同样的道理,律师和客户要绑到一起,我这倒不是说客户要给律师股权,我是说“律师的顾问费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相应增加”,这句话我要写入我和客户之间的顾问合同。其实从法律上讲这句话是句没有法律效力的话,因为完全不规范,没有写明企业要发展到什么程度才增加,也没有写明增加的比例,也没有写明期限,更没有违约条款,但我觉得这一条是有必要写入的,因为该条就将律师的减法思维变成了加法思维,将律师的收入和企业的成败挂上钩,从此荣辱与共,同进同退。是否增加顾问费客户就觉得“亏”了?其实完全不是。按照该条,必要前提是企业要有发展。让有一千块的人拿一百和让有一万块的人拿一百,这感觉是完全不同的。而为了帮助企业发展,律师也会在法律方面殚心竭虑的为企业提供服务,不需要客户催,律师都会变的法的提供各种花样的服务,比如说律师和企业合作几年后,随着企业给的顾问费的增加,律师可以用这笔钱组建专门为该客户服务的顾问团队或帮助该客户组建法务部,这就是在加法型思维下的双赢局面。 企业应当请怎么的律师比较合适呢?我的建议是大企业和专业性强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请在该专业有一定名气和影响力的律师,这种律师的收费高,但其不仅精通法律,而且对相关行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说是半个该行业的专业人士。中小企业就没有必要请这样的律师了,一来费用高,对中小企业来说是笔不小的负担,二来完全没有必要,客户花大价钱请了个有名律师,该律师还是会将具体的工作交给年轻律师去办。中小企业的客户应该找年轻的新律师作法律顾问,一来是收费相对要低,二来是中小企业的法律问题都比较简单,新律师完全能胜任,三是新律师事情相对较少,能花更多的时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甚至企业若运气好,请到拥有加法型思维的新律师,那么客户体验绝对比请名牌律师要好的多。 "法律思考"是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宋志轩律师个人的关于法律与实践的研究,因本人法学功底与人生阅历有限,自然有瑕疵或错误,望各位不吝指正。各位有新的想法也欢迎一起探讨。 ① 该段引用自《从实习律师走向大牌》王宇邱旭瑜吕良彪罗琼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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